高登始祖Dr.Jim評論二次創作及版權修訂條例,不可以不讀。
蘇錦樑釋法??
蘇錦樑今早就《版權法例》條例草案內容,作出澄清。他表示,在社交網站分享超連結不涉刑責,亦沒有將下載內容刑事化,而在修改條文中,沒有何任條文針對二次創作,而現時合法的二次創作,在條例草案中亦不屬犯法。
係呀,我哋淨係信白紙黑字,邊個叫你候任老闆成日講大話咁無誠信呀!
拒絕收貨!反對網絡23條!!
「當修訂三讀通過後,政府要對付滋事份子,用版權條例就夠,自然無須再立23條,到時梁特可以宣佈成功爭取放棄23條立法,這不是德政是什麼?」
香港的版權條例修訂,是要對付二次創作,例如網上惡搞改圖。當大部分港人仍然糊里糊塗,未知發生何事,修訂有望獲得三讀通過之際,卻發生了一件事,間接證明版權條例的修訂,絕對是一項德政。
由五位香港年輕人創辦的平台9GAG,在全球大受歡迎,尤其歐洲和東南亞。9GAG現時的全球網站排名,已超越像Techcrunch、Mashable甚至華盛頓郵報等大網站,又得到美國頂尖風投基金垂青,注資280萬美元。而重點是,9GAG的主要內容,正正是二次創作的惡搞改圖。
須知道,9GAG創辦時,基地在香港,產品於本地推出,用戶卻甚少。後來五位創辦人遠走他方,前往矽谷學藝,練得一身好武功,在那個時候,9GAG才正式起飛,身價百倍。政府修訂版權條例,動用警隊的力量,將民事變刑事,是決心「點醒」香港年輕人,與其浪費光陰惡搞政府官員,不如學習9GAG前往西方矽谷取經,是用心良苦。
況且,在眼下新時代,不論搞一次創作,還是二次創作,香港市場太細,怎也做不大,政府有責任帶領業界,開拓海外市場,趕絕本地創作空間,迫使年輕人放眼世界,是破釜沈舟之法,是政府的份內事。
少數的香港網民,大駡版權條例修訂是「23條的斬件」,實在不明白政府背後的心思,更加不明白,修了版權條例,自然不用再立23條。
幾乎所有的日常用品,大部分都有版權,例如滿街的民建聯街板、政府的飛龍標誌、官方宣傳品,幾乎每個香港人,都有影相手機,都會玩Facebook,隨街影相再放上Facebook,試問怎會找不到一兩件版權物品?在大家的Facebook上找到證據,警察就可以立即拉人,是提高效率的表現。
當修訂三讀通過後,政府要對付滋事份子,用版權條例就夠,自然無須再立23條,到時梁特可以宣佈成功爭取放棄23條立法,這不是德政是什麼?
2012年4月21日刊於蘋果日報

首先,民事變刑事,警察可以跳過版權持有人,直接捉人。
第二,世上什麼東西沒有版權?大部分日常物品都有版權!係街隨手影張相,怎不會攝到一兩件版權作品?
第三,在facebook或討論區張貼,都會犯法,試問香港有幾多人用facebook?又有幾多人習慣張貼snapshot?
換言之,修了版權條例,威力已經勁過23條(中咗招,你自己都唔知),重使咩立23條??
When ideas are blocked, information deleted, conversations stifled and people constrained in their choices, the Internet is diminished for all of us.. There isn’t an economic Internet and a social Internet and a political Internet.
– Hillary Clinton
「知識的權杖及傳承的光環,亦不知不覺地早已離開了內容創造者,轉投到內容平台的製造者,即矽谷的天之驕子身上」
為反對SOPA和PIPA,維基百科宣布關站,舉世關注。
版權保護的根源,可追溯於上兩個世紀。先有《魯賓遜漂流記》作者Daniel Defoe,提出其作品是「腦袋的兒子」,提出作品為作者財產的概念。後來有James Joyce又以「想像子宮裡的胎兒」來形容其作品《都柏林人》,對那時的巨匠而言,文學作品的地位,甚至超越他們親生子女,是作者真正的骨肉,是精神的延續。
時移世易,來到21世紀,這一代後生,上維基,不讀百科全書,上Google,不去圖書館,他們玩YouTube、玩面書、玩Whatsapp,知識的權杖及傳承的光環,亦不知不覺地早已離開了內容創造者,轉投到內容平台的製造者,即矽谷的天之驕子身上。然而,網絡並沒有摧毀文學,反使之更多樣化,幾多新一代作家成名於網絡,對於他們,網絡不是敵人,反是其修練的道場,啟發靈感的秘寶。別的不講,熱爆新書《一路向西》作者向西村上春樹,先在高登連載咸故成名,聚眾於面書,繼而推出暢銷書,正是活生生的例子。
任何的霸權,縱使強大,總要面對新來者的挑戰。我們樂意見到良性的競爭,更希望看見科技進步帶來的幸福,我們不願意見到要祭出法律來保護任何一方,因為我們相信競爭,相信交替,相信進化,同時亦不相信區區一國的法例,能夠對最核心的地下侵權網站,構成什麼威脅 ── 他們早知道各種法律罅隙,絕不會停止運作,因而最終受到損害的,只會是尋常網民的資訊自由。
而我認為,最重要的一點,是站於轉變的環境面前,真正有見識的內容創造者,他們不會太介懷,不會著急,更不會感到憤怒,他們的心境非常平靜。因為在他們眼裡,環境的轉變,是機會,侵權的出現,是警號,也是訊號,告知消費習慣有所轉變。他們將集中精神,把資源投放在尋找和開發新的產品,因為他們知道,要解答的問題,從來不是「如何確保我們產品的銷路?」而是「我們的用戶需要怎樣的產品?」。
在網絡時代,要做內容創造者的門檻不高,試問若沒有他們的襯托,又怎麼顯得有識者的稀美?
2012年1月21日刊於蘋果日報
《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向來被視為「網絡 23條」,事實上世界各國有關版權的立法,都被視為對網上自由的限制。在香港,那叫《版權修訂條例》,在美國,那叫 SOPA( Stop Internet Piracy Act),計劃限制載有版權內容的網站,結果美國網民及科技公司群起攻之。
不難想像,若當年就有 SOPA, YouTube絕不可能誕生,今天也就沒有 Justin Bieber和許多在 YouTube綻放的明星;甚至於,就連 facebook、 twitter、微博等在未紅遍網絡的時候,已被版權擁有者,拿着版權法例的尚方寶劍殺掉。試想像,倘若世上從來沒有 twitter和 facebook,後來的中東民主革命和中國的茉莉花革命,又有可能發生嗎?有可能奧巴馬亦隨時當不上總統。香港政府要說服香港人,修訂《版權條例》,網上惡搞和二次創作都不獲得豁免,其背後沒有政治目的和任務,還會有香港人相信嗎?
科技進步,生活模式改變,賺錢方式同樣要變。對舊有商業模式依依不捨,而不開拓新產品、新模式的人,只有兩種:失敗者和既得利益者。 2010年美國的電影、音樂和電腦軟體等版權產業的收入,總計達 9318億美元,佔 GDP約 6.4%,難怪無所不用其極,包括促使政府立法加強版權收入的保障。
但最荒謬的,是蘇錦樑打着「與時並進」的旗號來介紹《版權條例》修訂。這些年來,出版業受惠於印刷技術,唱片業受惠於多媒體技術,電視業受惠於廣播技術,他們享受了科技發展的成果,來到今天,他們卻不想適應,不想科技繼續前進和進步?這就是所謂的與時並進嗎?
科技,是經濟成長的主要動力,一個文明社會應該加以鼓勵,而不是加以制約。的確,香港從來不是一個科技行先的城市,但基於互聯網的發展,近年至少出了幾個達到世界水準的代表作,靠自己實力打出名堂,他們沒有打算要政府支持,只求政府不要胡亂立法妨礙就好了。
2011年11月26日刊於蘋果日報
早陣子,Rupert Murdock高調咁話,要收起集團旗下所有網站,一於唔比Google再index,勢要趕絕互聯網免費資訊咁話。
相信梅譯勢都估唔到,一個遠在亞洲既小島,竟然隱藏住一個比佢更高明既媒體鉅人。
呢位為港增光高人,就係我地既志雲大師!
強如梅鐸,面對互聯網新媒體既挑戰,先收購MySpace,嘗試融合新舊媒體業務。不得要領,退後一萬步,倒過來杯葛Google。其中的過程,不管攻或守,也是親自出手,親身試驗,未見成果,必先大掟銀彈。
反觀這邊廂,面對YouTube新媒體挑戰,TVB在志雲大師運籌帷握之下,由政府出手,一招加強互聯網上版權保障的修訂法例,不知不覺地,無需大師親自出手,先解決Google擁有的YouTube,從此不能再上載揶揄cctvb短片,後攻陷港打工仔至愛的社交網站Facebook,不得再分享宮心計精華片段,總之以後通通上tvb.com。
志雲大師棋高一著,擊倒美國傳媒大亨,為港人增光,呢一刻,我覺得比起東亞運更加傳奇!
大家有得睇好睇啦,好快就無得睇架啦!
順手睇埋
魔鬼在細節中的互聯網版權保障修訂法例
有本書叫做《四代香港人》,深受年青文化人喜歡,以前我一直不明所以,後來我在利世民辦公室書架上看見,我才終於明白,這是本可以在一小時內讀完的一本小書。作為一個第四代香港人,我不能否認,這是睇LCD屏幕多過睇電視機的一代,這也是熱愛YouTube恥笑TVB的一代,我們已沒有耐性看那些長篇大論的書,像《四》書薄薄的就剛好。
在美國,自從Google買下了YouTube,一直跟版權持有人Viacom沒完沒了地打官司。Viacom要求交出YouTube搜尋部分的程式原碼和影片認證部分的運算方式,已被法院以「商業機密」的理由拒絕。誰不知,紐約的地方法院還要YouTube將用戶的瀏覽紀錄悉數開放予Viacom,這可不是什麼殺人放火的刑事調查,它只是一宗民事商業侵權訴訟,竟要付上全球網民的私隱去協助調查?
Viacom說需要比較侵權影片和非侵權影片的觀看比例,並以之作為起訴的依據。坦白說,花旗國如此重視個人私隱的國度,再加上Google從來以正義者自居,肯定替用戶出頭上訴。我看Viacom此舉除了引起全球互聯網用戶不滿之外,最終什麼作用都沒有。
然而,我擔心的是香港。若有朝一日,版權持有人要求得到我們的互聯網瀏覽紀錄(要知道ISP的配合度向來都很高),又或限制我們現在的網上活動,例如立法禁止使用BT技術、甚至禁止使用YouTube,Google又管不到香港的事,到時誰會代我們出頭呢,我猜屆時又要「正義討論區」的網民自發組織了。
像以上這些版權持有人跟互聯網用戶的衝突,未來只會愈來愈多。選舉臨近,只要有那一位候選人敢走出來保護互聯網用戶,他準能夠得到我的一票。
《2008年7月8日刊於蘋果日報》
多謝Boris Lee的資料提供,以下轉載一則英國改機侵權案件:
一名從香港進口改機芯片的英國在線零售商于當地時間本月11號無罪開釋。
這名叫Neil Higgs的商人現年38歲,警察曾于去年10月突襲其父母的住宅,從中搜出3700片改機芯片和19台已改好的Xbox主機,他還運營著一家名為 “MrModChips”的網站,他因此面臨26項侵權指控,有可能被判兩年監禁外加100萬英鎊的罰款。當時英國娛樂軟件發行商協會(ELSPA)將該行動稱為“打擊盜版的里程碑”。
但Jacobs法官前兩天已撤銷了針對Higgs的指控,理由是“與這26項罪名相關的侵權行為在應用改機芯片前已經發生了”,現在Higgs大搖大擺回到家中,還在其網站上挂出大大的勝利標志。
在此之前澳大利亞也曾駁回索尼公司針對當地改機芯片銷售商的指控,Ronald Sackville法官宣稱改機芯片並未違反當地法律中有關“技術保護措施”的司法內容,意即人們銷售、應用改機芯片並不一定是為了玩盜版游戲,享有備份和嘗試舶來品的權利也是被允許的。
更多報道
Console modder wins landmark appeal – techradar
Hardware mods declared legal – techwatch
「從香港進口芯片」的英國在線零售商?Higgs現在鬆一口氣,可是他的「香港供應商」有可能已經在香港被捕了、罰款了、收監了。
碰巧這兩天,收到朋友的電郵,告知新的版權問題諮詢又來了。
據了解,這次是想研究擴大條例的刑責範圍,「某些」版權持有人的說客們認真勤力呢(我都係版權持有人),嘿嘿。
這趟又想對付禁制什麼技術呢?
Place Shifting?
YouTube?
Sling box?
P2P?
Orb?
…?
在此預祝香港成為世界領先的創新打擊盜版技術城市!Victory!
先來看看知識產權署的對規避器件的禁制文件。
文件列明,下列活動可招致民事及刑事制裁:
– 製作規避器件作出售或出租用途
– 輸入或輸出規避器件作出售或出租用途
– 經銷(包括出售、出租、在貿易或業務過程中公開陳列或分發)規避器件
– 提供商業性質的規避服務,令顧客能規避用以保護版權作品的科技措施規避器件定義
– 安裝於遊戲機,用以玩盜版遊戲的改裝晶片或器件。
– 用以破解密碼,令人在未獲授權下取用版權作品。例外情況:
規避區碼可以
規避間諜程式也可以
基本上,以上的條文細節算okay啦,不會很籠統,至少不像23條般,令市民在連自己犯了法也不自知。可是,我覺得它原則上還是有兩個問題:
問題一
技術中立原則
所謂的中立原則,是法律不應因為新科技或技術可作為侵權工具之用途,就直接認定該技術提供者必須負起侵權責任,這原意是為怕規管妨礙了技術的創新及發展。
例如:
影印機可以複製書籍,然而有人用來印盜版。
MP3可以聽正版,雖然實際上大都是盜版音樂。
改裝遊戲機,就能看區碼碟,也有不少人玩盜版。
無論正常使用者和侵權者的比例如何,法律理應保障純粹提供技術的一方。這是因為,技術的用途因人而異,這跟改機的人也無直接關係。
可是,香港的現行條例之下,一個技術、服務或產品,即使兼具正當及侵權用途,也屬違法,即:
規避區碼 + 能看盜版 = 犯法
增強功能 + 能看盜版 = 犯法
任何功能 + 能看盜版 = 犯法
另外,不僅遊戲,就連電影及聲音租賃權,也包括在條例規管之內。若按照兼都不淮的邏輯,YouTube應受到制裁,因為它提供了版權內容的規避服務,本身亦載有侵權內容,並藉此賺取廣告收入。
問題二
刑事法保護產權?
被捕的改機店人員,不是一般的民事訴訟,它可以是刑事 + 民事的雙重起訴。兩者可是天壤之別:
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主要分別,在於前者是以香港特區的名義向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士提出 (即無論受害人是誰,均以香港特區之名義提出檢控),藉以遏止罪案和懲治罪犯;而後者則用以保護產權、追收財產及強制履行訴訟各方之義務 (一般由受損失之一方提出指控或索償)。 – 社區法網 (CLIC)
要知道,就算直接侵犯了知識產權,本身不過是民事訴訟。可是,由政府出手指控間接侵權的改機店,卻變成了刑事訴訟,最高刑罰是監禁4年,另外,版權持有人還有權再提出民事訴訟。
問題是,明明是侵權的指控,為什麼是刑事訴訟呢?遊戲機生產商大可以從民事訴訟追討呀,就像Sony自己淘錢跟力生打官司。香港政府有必要強出頭嗎?
以上的做法,令我有一種感覺,是有人拉不到生產老翻的人,就乾脆立個名目,直接去找改機店的麻煩,結果犧牲了支持正版的市民改機的自由。
前文 – 改水貨機何罪
下午兩點左右。「你收唔收到3HK既新聞稿呀?」孫柏文忽然來電。「無喎,佢地又有咩事呀?」「嘿嘿,佢地做左iPhone既香港同澳門代理啦。」「下!係咪獨家先?」
整份新聞稿,基本上只得一句「3 to bring iPhone to Hong Kong and Macau」,除了3hk,無人知道到底是否像AT&T的獨家代理,但估計應該是3G版。
同一時間,思哲收到來自Google Reader的訊息,話說香港海關又採取行動,突擊搜查7家改裝遊戲機店舖,拘捕了7男1女。據稱,已改裝的遊戲機,可以玩盜版遊戲。
那時候,我想起很多朋友的水貨iPhone,我便想,原來不知不覺間,我們很多人也許已犯了法!如果說,改裝遊戲機屬於違法,那麼改裝iPhone也肯定犯了法吧。我不明白,水貨機也不外乎一件產品而已,如果思哲委託朋友,到美國買一台iPhone帶回來香港,那部iPhone好歹也是我的財產吧?我要拿它去改裝、拿它去解剖、拿它去送人,拿它去賣掉,基本上應用已經與生產商無關了。
為什麼香港會出現了一條法例去欺壓改機店呢?他們如果沒有出售盜版遊戲,也不過是出售改裝機件的技術罷了。香港警察幹嗎不去拉生產盜版遊戲的人,而跑去捉拿改裝機件的人呢?這樣跟當日香港警察捉不了發相奇拿,然後隨便捉一個網民坐冤獄有何分別呢?
如果說,由於改裝過機件才可以玩盜版,所以違法,那就更加說不通了,因為我們家裡得有電視機才可以玩盜版,難道電視機生產商也違法了嗎?當然不,因為電視機有別的用途,可是改裝機件也有別的用途呀,改了裝,遊戲機可以變成音響器材,也可以看到其他區碼的影碟呢;改了裝,我才可以用到我真金白銀買回來的水貨iPhone呢。
《2008年5月30日刊於蘋果日報》
Technology presumes there’s just one right way to do things and there never is. ─ Robert M. Pirsig
昨天打開報紙,我們好不威風,《無間道》到了彼岸美國,於奧斯卡翻雲覆雨,奪四獎項,劉偉強和麥兆輝出了名。有人說,香港電影吐氣揚眉了。
事實上,本地電影工業,不是一直也處於世界領先的地位嗎?我們成功起訴了古惑天王,抓了許多上載的人,現還在努力研究把下載的一併抓去,奧斯卡應該頒一個「最領先電影城市獎」給我們。
比起香港,荷李活實在太落後了,那邊廂的BT活動,上下載日夜無間,而且參與人數越來越多。不相信嗎?現在就上bittorrent.com這個老牌BT網站看看吧,不久前的《Superman Returns》可以BT下載了,另外,還有許多猛片、新歌呢,只可惜不是免費,因為這個老牌BT網,由幾家荷李活片商打理,搖身一變,成了現代荷李活影視店,是用來對付iTunes store的秘密武器呢。
基本上,大聲說保護電影版權的,都是無知的人,這點思哲最有資格批評,因為思哲筆搵食。這刻正在打的字,就是我的版權,不過隨明天見報,於蘋果網站刊登了,版權也將蕩然無存。拍電影的由朝到晚講版權,請問又有誰來保障思哲的版權?幾十年前,不知誰人發明了影印機,卻不見到今天沒有人寫書,沒有人辦報了,只不過時移世易,現在輪到電視和電影,真的不知道有什麼大不了?
一句到尾,只有蠢人才會跟科技對幹,而不懂得加以利用。說回奧斯卡,《滿城盡帶黃金甲》一個獎也沒有,思哲認為是咎由自取,這些電影拿了獎才夠使人慚愧。
在大陸,有人把電影作品與國家榮辱混為一談,思哲實在不明白,這些人跟某些大陸導演,以為電影入面的景是宏偉宮殿,人家就會覺得我們國家偉大;以為讓電影每一個女演員胸脯都擠出來,人家就會覺得咱們中國人胸襟特別廣闊?
這方面,《潁州的孩子》比《黃金甲》強多了,有獎拿正常不過。
2007年2月28日刊於《蘋果日報》
If creativity is the field, copyright is the fence ─ John Oswald
昨天,終院接受了古惑天王的上訴申請,5月審理。若天王當初上載的不是電影而是小電影,或許不至於身陷今天的窘境。
本地沒有小電影正版市場,這解釋了為甚麼幾個月前谷德昭事件發生後,公眾人士沒有乘勢追擊,而且很快地原諒了他。至於古惑天王,不用做網上市場調查,誰也知道小電影的觀賞性跟市場佔有率,無論如何也要比起本地電影高,天王偏偏不計成本效益地以身犯險,思哲除了欣賞其膽識以外,實在是無話可說。
事實上,互聯網等於色情網的說法成立已久,現在美國很多人反對YouTube及其他網站成為了色情短片的溫床,尤其YouTube,它使用的方法實在太簡單,隨便打幾個字就是。美國的保護兒童意識極強,那邊的家長害怕孩子看到色情內容是可以理解的。
很快,YouTube成為眾矢之的,大眾傳媒亦向他們施壓。但不久後,搜尋色情內容的人開始發現,網站試圖以某些準則,日以繼夜地過濾上載到YouTube的懷疑色情短片,並將有問題的拿掉。對這改變,YouTube解釋,是龐大的網上社群幫忙,檢舉了色情短片。思哲不信,這是絕對不可能的。他們每日平均有6萬條上載短片,根據規定,任何短片只要有一個露點鏡頭即屬違規,一定要靠肉眼監察,哪些人會日以繼夜地看色情短片,目的不是為求痛快而是要提出檢舉?這差事肯定是背後有專人負責。
問題是,為甚麼YouTube就不承認她們有這樣一支「特種部隊」?很簡單,因為YouTube要對付的人,不只是美國家長們,還包括大批的版權擁有者。事實上,著作人與新技術之間的矛盾,絕不局限於小小的香港。早幾個月,思哲寫過坐擁龐大版權收益的Viacom,曾要求YouTube把侵權內容拿下,但峰迴路轉,後來又說跟YouTube合作,確保觀眾無論在任何渠道也能輕易地收看節目。
版權人與新技術的矛盾
誰不知,Viacom最近再度反口,又要求刪除10萬條短片,明眼人都看得出這是條件談不攏,提出訴訟,不過是爭取談判籌碼的一著。事實上,不少媒體公司例如CBS、NBC早已跟YouTube達成協議,利用這新渠道合作賺錢。
基本上,思哲非常同意版權應受保護,而且古惑天王的消息叫人振奮,因為英明的特區政府又有機會展示打擊侵權的決心,邀邀功,順便申請正名為「昂然邁進新世紀最先進城市」的patent。
不要忘記,這版權爭議,向來有科技發展與技術中立原則,思哲的基本觀點,是版權的改革步伐,無論如何不可能跟得上科技發展,政府機關不管多勤力也是白費工夫,以有涯隨無涯矣。
2007年2月8日刊於《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