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過後,候選人兌現承諾,馬上找政府的麻煩,這次找麻煩的對象是電訊條例。
候選人指出,電訊條例違犯基本法、人權法、限制言論自由,我認為邏輯上沒錯,不過政府也能祭出安全理由替發牌制度護航,同樣是涉及公眾利益,例如說民間電台的無線電發射器,有可能干擾民航處通訊頻道,對飛行安全構成潛在風險。這樣一來,要成功爭取便不容易。
另外,候選人又指政府操控發牌制度,權力太大。這是全世界政府的通病,道理很簡單,公務員也是人,有特權在手,要克服私心,不濫權,本身就違反人性吧。其後遺症,舉個例,現時的免費無線電視牌照,落在兩家電視台手上,電視節目質素停滯不前,情節二十年如一日。受害者是誰?肯定是全港700萬電視觀眾。
若撇開安全理由,需要發牌的理據,就是大氣電波的本身是有限的公共資源,因此需要一個方法去分配予各公私營機構。要是這樣,最簡單可取的方法,肯定是以價高者得的方式出售牌照,除了違法行為,發牌後政府完全撤手不管(例如內容審查)。牌照最好能夠隨時轉售出租,令它可以發揮最大功效,落在最有條件的營運者手上,於是最終得益的便是消費者,亦即全港市民,另一方面政府又可收取更多的發牌收入。
話說回頭,民間電台最終也不過是一門生意。現在互聯網無遠弗屆,單純的聲音廣播,金錢上的門檻很低,亦沒有內容限制。歸根究底,是頻譜有限的假設,根本早已過了時。所以說,如果只為開台,根本沒有必要證明電訊條例違憲,因為就算官司打不贏,仍有大量的發聲空間。再說,就算部分聽眾不會上網,技術上還有很多其他可能性,例如以手機打電電話聽廣播的技術,外國亦早有先例,又何須這般辛苦地爭取早已過時的大氣電波呢?
坦白說,就像某候選人自己也說,進了議會,做了議員,就算沒有民間電台,他們說什麼,電視台和商營電台能不報導嗎?
《2008年9月11日刊於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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