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抄襲與創作共用

上網閱博,注意到博客界最近一宗鬧烘烘的侵權案件。頭條網人氣博客開心莎莎,幾篇文章涉嫌抄自另一位新浪網博客。離奇的是,前者居然還出了書、獲了獎,結果教不少人為之而震驚

根據維基百科,現在的著作權,因為印刷術的緣故,18世紀時候喚作版權。直至千禧年,才有人提出了創作共用(Creative Commons,簡稱CC)。這是一種創作的授權方式,旨在方便版權人,設定不同規則的共享授權,增加創作的流通普及性。但不要誤會,提及CC,不代表思哲認同抄文者。需知道,即使最簡單的CC授權方式,也得標示原創者的姓名。

問起利世民(對,這就是標示姓名的示範),作為經濟學人,對於版權和CC的有何看法,其回答頗有意思──提倡創作共用的人,其大前提,無非是認為人類的知識財產,比如文獻、音樂、電影之類創作,或多或少,總是受到了前人創作的啟蒙。舉個例,思哲現在撰文寫Web2.0,學生時代的某電腦雜誌的《上網入門技巧必學100式》,絕對應記一點功勞。

故此,在保障版權人之餘,繼續推動資訊流通,也是同樣重要的工作。不過,任何人均享有保護自己財產的權利,所以CC應該專注服務有心授權的著作人,而不是強迫所有人跟人共享自己的財產。

但最吊詭的是,盜版跟抄襲,同樣是侵權行為,某些行業可以一邊抄襲一邊聲討盜版,舉例本地唱片業界。

2007年8月28日刊於《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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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博客抄襲與創作共用」的一則回應

  1. 以事論事,這篇文章的觀點模棱兩可,到底是抄襲還是啟蒙,以尹先生的智慧,相信也不難分辨吧。

  2. 對,CC是給予傳統版權以外,另一個授權的方式,它不是Public domain。

    不過,據聞CC也積極改寫傳統版權約定的死後50年擁有版權的期限。

迴響已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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