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語呢喃2.0

Twitter is basically like the first season of Lost. ─ Rex Sorgatz

悠長假期完了,對許多人而言,長假期是跟老友見面的良機,趁有空,償還拖欠日久的人情債。思哲喜歡獨來獨往,對我而言不需要專門一個還債假期。這幾天,除了女朋友,思哲好像沒認真見過甚麼人。

思哲假期匿起來,本打算好好思考一下未來的工作方針,其中例如一件Web2.0產品設計上的問題,但世界上永遠有些人想知道思哲行蹤,那是我的家人。思哲早陣子工作忙碌,跟他們許久沒見面,而且由於這段期間,思哲滿腦子都是Web2.0有關的東西,就連家人找我這點小事,我也聯想到工作頭去。

粉絲錢最好賺

事實上,但凡便於人與人資訊交換的產品,理論上都能夠賺錢,因為我們生活節奏急速,時間是最寶貴資源,這解釋了何以五花八門的通訊產品都有人買。要是思哲的行蹤消息,以及我的一些想法,只要我願意記下來(就像寫博客),即能自動地傳送到家人那邊去。比方說,傳到他們手機上去(恍如SMS),這個服務即使要付費,基於思哲實在太少露面,我猜他們大概也是甘願的。

其實思哲這個想法,也不是非常天馬行空,因為在外國,早推出了一個名叫Twitter的口水網站。簡言之,Twitter是個「微型」博客網站,它允許用戶通過SMS和IM(即時通訊軟件,如MSN)傳送博客新訊息,當然亦能開電腦用瀏覽器閱讀。說它微型,是因為它限制了每個文章的長章,必須少於140個字符,一來是要符合手機的閱讀習慣,其次是對於非常忙碌的人來說,百多字的短訊已是相當吃力。

據《WSJ》報道,美國那邊廂越來越多名人加入Twitter網絡,其中包括了微軟evangelist Robert Scoble以及民主黨總統候選人John Edwards,誰要是把Edwards加入朋友清單內,他們便能隨時隨地收到Edwards的最新消息,從而知道他的行蹤。

思哲在想,現在不是許多明星都有寫博客的習慣嗎?哪家電訊商要是搞個類似Twitter的服務,然後邀請口水特別多的明星加盟,就算不強行硬收月費,我看光SMS的收入就已經相當好賺,粉絲們也樂得給偶像的口水淹死。

關於明星撰寫博客,理論上,演藝人紛紛撰寫博客,代表他們認為博客這種網上發行工具,有助於推廣他們的演藝事業。但思哲最近上網看新聞,卻見到這樣一則報道:海關正式動了「網絡監察系統」,24小時自動監察網上BT的侵權活動,此舉讓思哲感到莫名其妙。
思哲並非支持侵權,我也認為藝人該擁有保護自己知識產權的自由。但事實上,使用BT分享電影和音樂的網民,相比起YouTube,那只不過是極少數,因此而動用公帑,根本就不是對症下藥之法。

而且思哲認為看待和評論任何嶄新技術,較公道的做法,應該是全面地看好的方面和壞的方面。隨網絡科技發展,侵權成本的確越來越低了,這跟許多年前,我們發明了影印機、錄音帶或CD一樣道理。

但不記得誰說過,古代的音樂家本來很窮,日子很苦,後來錄音技術面世了,他們才富有起來;同時,由於入行門檻降低了,多了人能做歌手。比如思哲喜歡聽衞蘭,以往的日子,即使香港潛伏了許多跟衞蘭一樣有才華的人,基於唱片公司只有那幾家,我們就只能有一個衞蘭。現在多了YouTube、MySpace和iTunes等渠道,其餘的人都可以做歌手了。

2007年4月10日刊於《蘋果日報》

對「細語呢喃2.0」的一則回應

  1. 我也很喜歡衛蘭. 我覺得, 現在, 只要你有料, 肯努力, 你就可以圓自己的夢.

    從報章上, 得知, 衛蘭剛簽約, 以為指日可待, 自己會變成黎明一樣的天王巨星. 怎知, 翌日, 黎明叫佢做receptionist, 做同事的阿四. 現在的年輕偶像, 太無知, 無思想, 被公司捧為一個賺錢的工具, 因為成功來得易, 亦唔珍惜自己的前途, 沉迷丸仔, 好多新進偶像come and go so quickly. 我覺得有一個咁識栽培的老闆及同事, 令佢明白呢一行都要努力.

    我希望衛蘭可以做一個珍惜自己的藝人.

  2. 與其浪費公帑去立法禁制,為什麼不把資源用在直接發展/鼓勵香港的創意科技上?

    現在是 web2.0 的時代,web2.0 的成功是建立於 users本身和科技創意設計,其中鼓勵 users 分享東西尤其重要。如 youtube 本身只是平台,令其成功的地方是 users 的內容吸引更多的users! 好似 Flickr 是 professional photographer 分享他們專業作品既地方,更多 professional photographer 知道這個地方,也在那開設自己的 portfolio,結識志同道合既人。那是一種 networking。

    如 blog/myspace 或 twitter,唔多唔少都有 networking 的成分,也有 peer pressure,當然都有如思哲兄所說的明星效應。如人人都用既野,你都會考慮要一樣,所以好快你就因為朋友有myspace, friendster, blog, MSN etc.,你又要開番個比自己。就是公司間也有 peer pressure,如 gmail 是首個開始 1G big size email 既 company,而家係差唔多所有 email 都有 1G 以上,Yahoo!mail 已經係 unlimited。道理也是一樣。

    Youtube 上,當然有很多 copy-right 既問題。但同時也給 users 分享很多很珍貴的舊 video 及一些你用錢也買不到的 video,如近來很流的一個 Kodak moment 既 internal commercial video,是 Kodak 在他們 internal conference 播的有趣短片,以取笑現在的kodak相機已不是像以前一樣只是用作留下美好的一刻,而是不停地加很多functions上去。如果電視台不播這些東西,我們又買不到那些 video,不是 youtube,我們真的錯過了很多有趣的事物。就用 Kodak video 為例,其實這 video 也是給 Kodak 賣了不少廣告。由此可見,單純focus 在copyright上是否值的? 你花了錢造了一個吸引人的廣告,為什麼不與分享更多人?讓更多人知你的品牌?

    原理就好像公司是否需要花錢在patent(專利權)上一樣。你要專利的原因是在必要時(critical moment)打擊你的對手,並不是一開始就想以patent去告其他人。因為執法和打官司,其實中間浪費了很多資源,但所得到的生產是零。因此,即使你有patent也不一定代表你會因此而控告其他人。成本效益的問題。立法去監控侵權也相似,其實是一種浪費,為什麼我們不投入更多資源去做 Research & Development 呢? 不是更 productive?

    web2.0 另一個 powerful 的地方,就是把複雜的科技變得簡單。 blog 其實與以前的個人網頁的原理大同小異。在 web1.0 的世界裡,你要學HTML, 又要學javascript, 又要學如何做 hosting。現在呢? web2.0,你只要 sign up,就可很容易地建立你的個人blog。你不一定要成為I.T.人,也可以有自己的page, album 以至分享自己的 video。因此更多人可以從網上得到更多東西,發表他們的意見,選擇看他們有興趣的東西,是世界性的。知識不再是單向,而是多元,那是一種生產,學習及增值。

    當香港政府話因為要保護科技知識產權而立法時,希望佢地做下 research 先,唔好咁落後。在這個資訊世界,知識本身傳播得越廣越好,侵權是另一個問題。政府可以提供一個channel 比果d 有 copyright 既人去申訴,而唔係做秘密警察 secret police 把所有人都假設有罪,24小時咁監控佢地(我覺得這是一個 freedom & privacy issue),更浪費我們立稅的錢去告那是不幸運的人。而事實上現在誰沒有享用 web2.0 的好處? 你想想老翻就有從中取利,upload 上 youtube 其實是沒有什麼利益可言。

    百家爭鳴,百花齊放,香港社會才會更進步!鼓勵更多創意同科技生產! 如果有留意近來有關咨詢文件的post,其實香港在科技發展比台灣及大陸更落後!台灣一向 hardware 發展得完善,大陸比香港遲了很多起步,但他們現在I.T.發展都比香港快。用一些實際的小例子,如淘寶網,十分出名及流行,你可以在那兒買到中國大陸各地的東西,朋友說他們的 payment system 比 paypal 更完善。金山辭霸不是也成為有名及十分好用的軟件嗎? 尤其喜歡金山辭霸的 text to speech,真的做得很好,對學習很有幫助。香港出左d 咩I.T 成就,又係會令人記得呢? 唔通就只有巴士阿叔呢既video?

    政府需要做一些真正積極推動科技既事,唔好只係得個講字,或者係做d只係幫有錢人同商家既消極立法事務。將"高科技"數碼港及科學園變成豪宅樓盤同辦公室呢d 咁既事,做一次都已經夠!不要再做更多浪費資源既項目!

  3. Dear One,

    衛蘭真係唔錯架,我最鐘意佢道My Love My Fate。

    Dear Uta Lam,

    重有一個重要訊息,網上侵權法 = 網上23條。

    每次講到政府既低能野,思哲都會好似你一樣咁慶,你真係思哲既知音人。

    思哲

  4. Hi 思哲兄! I’d be flattered that you thought that you regarded that I am your 知音人。Really love reading your posts. I should say I am your loyal reader instead.

    By the way, I just came across the post( http://rconversation.blogs.com/rconversation/2007/04/web_innovation_.html ) about Web innovation: Why Hong Kong lags behind Mainland China and Taiwan. I suddenly found that one of the reason of no creative common – HK because that we “couldn’t locate a HK lawyer to translate the license to make sure it’s workable under HK laws."

    Do you know any people who could help us to make the CC-HK come true? Or anyone with legal background can help for the translation? I hope that we could someday make it happen! It is a big deal for Hong Kong for its technology development.

  5. Dear Uta Lam,

    「…Why Hong Kong lags behind Mainland China and Taiwan?」這真是一個非常好的問題,究竟我們欠缺了些什麼?

    工具?
    人才?
    創意?
    企業家精神?
    土壤?
    氣氛?

    事實上,我們都出了為數不多又成功的本地Web2.0網站,它們是aNobiiEditGridBullpoo

    就只有三個而已,思哲不信!

  6. I’ve read an article in 信報 a few years ago by someone who works in the IT industry. Basically the common problems are that it’s hard to find technical support among peers in the field, and the age old (?) believes of “High Tech’s Doom, Low Tech’s Profitable" in HK.

    Will get a copy of the article if you are interested.

迴響已關閉。

在 WordPress.com 建立網站或網誌

向上 ↑

%d 位部落客按了讚: